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68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半年(6个月)根据考核分数支付1 次费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682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达到付款条件起30 日,根据审计结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6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15 —— 2026-03-14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在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情况下, 根据《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的招标文件、 乙方投标(响 应)文件、 甲方《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技术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在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情况下, 根据《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的招标文件、 乙方投标(响 应)文件、 甲方《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服务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在不超过合同标的金额情况下, 根据《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7》的招标文件、 乙方投标(响 应)文件、 甲方《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规定的商务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组织专家对年度运行维护情况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甲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补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数据、视频图像等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需按照采购需求及投标承诺完成各项运维工作;
5.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公安交警系统及数据,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6.乙方对在采购和履行的合同中所获悉的属甲方须保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遵守保密义务造成失泄密,甲方按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应负责本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8.乙方应当为所有服务人员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月考评或年考核分数未达到60分的,采购人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扣除因考核过低导致造成的损失费用,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损失费用的扣除如乙方不同意,甲方需举证证明损失情况及具体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更有利于甲方的要求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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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